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房产抵押在面临拆迁时,相关利益如何得到妥善处理,特别是涉及抵押权人与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房产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并不因为房产的拆迁而自动消失,抵押权人依然有权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优先受偿。其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租赁关系,但同样适用于抵押关系中,即抵押人有义务将房产抵押的情况通知拆迁部门及拆迁补偿对象。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据此,即使存在抵押情况,拆迁补偿也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安置和补偿。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此规定明确了在抵押物因征收等原因灭失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就获得的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这进一步强调了在抵押物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房产存在抵押权且面临拆迁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拆迁补偿款进行优先受偿,同时,被拆迁人也有权获得合理补偿,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