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在询问关于在建工程抵押中获取“大证”(通常指的是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流程和条件。这个问题的核心关注点可能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不动产权的转移、抵押物权的执行以及在建工程的法律地位。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41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建工程抵押需依法登记,才能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其次,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在建工程抵押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者,《担保法》第41条明确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在建工程优先受偿。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00条,若在建工程已经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该工程,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最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规定,如果抵押物即在建工程被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贷款。
综上所述,用户需要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赖于合法的抵押合同、完成的抵押登记,以及在处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同时,若在建工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其转让和处理需得到抵押权人同意,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