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在何处进行码头设施的抵押登记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而言,码头作为固定资产,其抵押登记通常应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的不动产包含了码头这样的设施,因此码头抵押需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其次,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意味着码头所有人与抵押权人应一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码头作为特殊动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参照不动产处理,即抵押登记对于公示和对抗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码头抵押登记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原则,码头抵押仍需遵循一般不动产权属变动及抵押登记的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码头设施的抵押登记应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完成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才具备法定的公示力和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