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在有房产抵押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即“房本”)。用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抵押房产的权利限制、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抵押权人的权益以及抵押解除后的产权登记等问题。
首先,从法律角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即使将房产抵押,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其处分权会受到限制,因为抵押权人有一定的处分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抵押房产在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正式设立。
其次,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主要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他项权利等情形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这意味着,即使房产被抵押,权利人仍然有权申请并持有房产证,但房产证上会注明抵押情况。
再次,抵押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即房产所有者)不得随意处置抵押房产,这包括转让、出租等行为。
第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这条法律条款保证了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即使房产被抵押,权利人仍有权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法定程序取回对房产的完全控制。
总结来说,有抵押的房产可以办理房本,但房产本上会标明抵押状况,且权利人对房产的实际控制受限于抵押权人。在债务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用户在理解自身权利时,需明确抵押权的存在并不妨碍房产证的办理,但会影响房产的自由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