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抵押担保 > 问答详情

办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额?

用户:179****9418 邵阳市 2024-11-26 15:44 抵押担保 浏览量:3049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想了解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债权额的具体规定及其法律依据。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与特点

最高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该担保财产对发生的所有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的特点在于其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但有明确的最高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 债权额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中的债权额是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是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最高金额。债权额的确定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债权确定的条件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额在以下情况下确定:

  •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 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 债权额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额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原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 法律后果

如果最高额抵押的债权额超过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超出部分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额低于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准,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准。”

总结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的债权额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最高限额,债权额的确定、变更及法律后果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债权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网贷逾期优化、断供房保房、断供房法拍房补贴、车辆出险维修记录、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