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个人身份关系的角度
1.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在场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遗嘱另有规定除外。”
2.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没有监护权的人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由有监护权的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有监护权的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替代履行。
二、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
1. 《民法典》第961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遗嘱方式设定的财产继承顺序和份额,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可以按照遗嘱设定的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三、从利益保障的角度
1. 《民法典》第96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遗嘱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也应当照顾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因此,即使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应该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继承人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从执行效力的角度
1. 《民法典》第963条第三款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为其指定一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致使遗产分割不当的,遗嘱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遗嘱没有指定受益人,遗嘱执行人应承担起对遗嘱规定的履行义务的责任。
五、从保护公益角度看
1. 《民法典》第964条第四款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管理或者使用他人的财产,应当事先取得被管理或者使用的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因此,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管理或者使用他人财产,那么即使没有指定受益人,也需要获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
总结::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进行遗产继承。但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遗嘱的公正执行,并充分考虑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