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将车辆登记证书(俗称“绿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必须将车辆登记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持有,但实践中可能会有此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设立方式和公示原则,指出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车辆抵押的成立与效力主要取决于抵押合同,而登记仅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明确要求抵押人需交付车辆登记证书给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管理事项,但并未直接涉及抵押登记时车辆登记证书的处理方式。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订版):其中虽提及了抵押登记的相关程序,但同样没有强制要求抵押人必须将车辆登记证书交予抵押权人。该规定主要强调的是抵押登记的程序性要求,如提交抵押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虽然主要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但在涉及动产抵押时,也未对车辆登记证书的交付作出特别规定,更多关注于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进一步明确了动产抵押的公示原则,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款继承并发展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同样未要求抵押人必须将车辆登记证书交付给抵押权人。
尽管上述法律规定未强制要求交付车辆登记证书,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许多抵押权人会要求抵押人将车辆登记证书交由其保管,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保障措施。这种做法虽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视为一种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时,并无明文规定必须将车辆登记证书交由抵押权人保管。然而,在实践中,为确保债权安全,抵押权人可能要求保管车辆登记证书,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行的。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了解相关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