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原本共同拥有的、已设定抵押贷款的房子应如何处理。答案涉及到房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银行贷款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议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房屋作为共同财产,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方式,包括是否解除抵押、哪一方承受房屋及相应贷款等。
其次,若决定由一方单独承受房屋并继续偿还贷款,则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或对原贷款合同进行变更,这涉及《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意味着取得房产的一方需取得银行的同意或还清剩余贷款。
第三,对于未归于房产承受方的另一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债务(如剩余房贷),如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使离婚也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如涉及房产价值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如果原抵押贷款存在违规操作或欺诈行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受影响方还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举报,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后处理设有抵押贷款的房产,需结合《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房产归属、贷款债务承担以及银行协议调整等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在此过程中,建议双方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