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是询问是否可以使用已租赁的房产进行抵押,特别是当该房产已完成租赁备案。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已出租的房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立抵押权。
从物权角度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租赁备案并不直接影响抵押权的设定,关键在于抵押权人是否同意。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而租赁备案不会改变这一权利。
对于租赁备案后的抵押,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的效力如何处理,应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房产被抵押或出售,原有的租赁关系依然有效,租赁备案的存在并不会影响这一基本原则。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租赁备案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抵押权人对房产的处置方式,尤其是在租赁期限长且预付租金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已租赁并备案的房产原则上可以设立抵押,但抵押权的实现可能会受到租赁备案的影响,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同时,如果租赁备案的租期长于一般的“定期租赁”,抵押权人可能需要与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等待租赁期满后再行实现抵押权,或者支付一定的赔偿以解除原有租赁合同。所以,是否可以抵押以及如何抵押,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各方的约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