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已经抵押的房子是否还能办理按揭贷款。具体来说,用户希望从法律角度了解在房产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再次进行按揭贷款的可行性及合法性。
物权法与抵押物再抵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虽然这条规定直接针对的是租赁关系,但其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已存在权利的尊重。对于同一抵押物上的多重抵押,《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表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已经抵押的房产是可以再次设定抵押的,即办理按揭贷款。
银行信贷政策与风险控制:尽管法律上允许同一房产多次抵押,但实际操作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根据自身的信贷政策和风险评估体系来决定是否接受已抵押房产作为按揭贷款的担保。通常情况下,如果首次抵押的剩余价值足以覆盖新的贷款金额,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可能会同意发放贷款。
合同自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自愿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已抵押房产再行按揭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登记公示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第8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因此,无论是首次抵押还是后续的按揭贷款,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交易安全性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方全面、真实地披露房产的抵押状态及其他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构成欺诈,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已经抵押的房子原则上是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的,但需满足相关条件并完成必要的登记程序。实践中,还需考虑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