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了解抵押登记应当由哪一方(借款人或银行)办理。用户希望得到关于这一过程的法律指导,包括具体的责任归属、相关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抵押登记通常是由债务人(借款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实践中银行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协助完成此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来实现。同时,《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不同类型的抵押物其抵押权设立的方式有所不同,不动产抵押需进行登记,而动产抵押则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6条进一步明确,“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双方当事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这说明了具体的登记流程和结果。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指出,“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这强调了抵押登记对于保护抵押权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未登记的后果。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也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再次确认了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生效条件。
综上所述,抵押登记一般应由借款人负责办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扮演监督和指导的角色,确保抵押登记顺利完成,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