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标的;(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三)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日;(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六)合同变更和终止的规定;(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请求后,应当立即进行查勘,并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且受益人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有权提出合同变更和终止的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请求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查勘,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该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总结: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且受益人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有权提出合同变更和终止的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请求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查勘,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该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