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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办不得房产证?

用户:198****6224 惠州市 2024-11-23 17:18 抵押担保 浏览量: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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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想了解的是,如果土地被抵押了,是否还能办理房产证,即在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房产所有者能否顺利取得房产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抵押对房产证的办理并不必然构成障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只要房产本身不是抵押物,房产所有人仍然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

  2.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故即便土地存在抵押,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房屋所有权人仍可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证。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这表明,即便土地上有抵押权,只要完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影响房产证的办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67条指出,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也说明,在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土地抵押不影响房产证的办理。

  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此条款进一步确认了即使在建工程或预售房抵押,也不妨碍最终房产证的取得。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不必然阻碍房产证的办理,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履行相应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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