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当他们居住的小区公共设施被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抵押给第三方时,居民作为利益相关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法律上有哪些具体的救济途径和规定。
确认设施权属:首先需明确被抵押的设施是否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确认权属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审查抵押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即使抵押行为发生,如果第三方(抵押权人)在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抵押权,其权利也可能受到保护。但关键在于,开发商或物业是否有权处分这些共有财产。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抵押公共设施的行为极有可能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而无效。
业主大会的作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有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十二条规定了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并采取法律行动,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无效或撤销抵押登记。
提起民事诉讼:若确认设施被非法抵押,业主委员会或符合法定数量的业主可代表全体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要求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行政投诉与监管:此外,业主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等政府机构投诉,要求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面对小区设施被抵押的情况,业主应首先确认设施权属,随后审视抵押行为的合法性。通过业主大会的平台团结力量,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及向相关部门投诉,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合理、合法地解决此类纠纷,是保障小区和谐与居民利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