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询问存单(可能是存款单或定期存单)抵押登记的办理地点。从法律角度,这涉及到的是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存单抵押登记一般需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银行指定的抵押登记部门进行。
首先,我们要理解存单抵押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和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存单抵押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产生抵押权。
其次,存单抵押的效力取决于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质权设立。”这意味着,对于存单这类权利凭证,质权自存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但若要对抗第三人,仍需进行抵押登记。
再者,我们还需考虑《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权可以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存单抵押也需要一份书面的抵押合同。
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指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虽然这条主要针对公司股权的质押,但也提示了书面合同和登记的重要性。
最后,关于登记的具体操作,《物权法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查询有关登记资料,登记机构有义务如实、详尽提供。”因此,存单抵押的登记通常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局或银行指定的抵押登记部门进行。
总结来说,存单抵押登记通常应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银行指定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人应与质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抵押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同时,抵押权自存单交付质权人并完成登记后正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