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经济适用房性质界定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性质具有社会保障性和政策性。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抵押权设立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财产可转让性条件。
三、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四、经济适用房抵押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然而,对于经济适用房能否抵押,该办法未作明确说明。
五、司法实践及地方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认为经济适用房因受到转让期限及补缴土地收益等限制,不符合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要求,不宜作为抵押物。此外,部分地区如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产权人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该规定虽未明确禁止经济适用房抵押,但对上市交易设置了严格条件,间接影响其抵押可行性。
综上所述,从法律法规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经济适用房办理抵押手续。然而,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属性及其在转让、交易上的诸多限制,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通常对其抵押价值评估持谨慎态度,且各地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规定,导致经济适用房抵押面临较大困难。因此,经济适用房能否成功办理抵押手续,需结合具体地方政策、银行信贷政策以及房屋产权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