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的核心问题是,当儿媳擅自抵押公公名下的房产时,作为房主的公公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首先需要明确该房产是否已经完成合法的产权登记,以及房产证上是否明确记载了公公为所有权人。若房产确实属于公公,则其有权主张抵押无效。
如果儿媳未经公公同意擅自签订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即,未经公公授权或追认的抵押行为无效,公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儿媳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公财产权的侵害,公公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公公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相关抵押登记。
若儿媳的行为涉嫌诈骗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公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儿媳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面对儿媳擅自抵押房产的行为,公公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程序及必要时的刑事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