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确定在办理预抵押过程中,应由哪一方或哪个机构发出通知。
首先,从房地产交易流程来看,通常是由开发商或者债权人(通常是银行)通知购房人(债务人)办理预抵押手续,因为预抵押是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贷款安全。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预抵押需经登记生效,而申请登记通常是由贷款申请人(即购房人)主动发起,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收到金融机构的通知和指导。
第三,参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当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这也说明,在借贷关系中,贷款人有义务告知并协助借款人进行预抵押登记。
第四,若涉及预售商品房,则需参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其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订立书面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和有关文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明确提及预抵押通知,但实践中开发商会按照相关规定指引购房者办理相关预抵押手续。
第五,《担保法》也对抵押权设立了相关规定,但未具体说明谁应负责通知办理预抵押。然而,基于公平原则和合同精神,贷款合同中一般会对通知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惯例来看,办理预抵押的通知方通常为开发商或银行等债权人,同时购房者在签署贷款协议后也应及时关注并配合完成预抵押登记程序。当然,具体通知主体还须结合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