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当一家公司破产或垮掉时,已经设定的抵押物如何处理?答案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抵押权来优先受偿;但具体操作需遵循破产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规。
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破产财产。”已抵押的资产虽在破产财产范围内,但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等条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效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与抵押权行使的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破产管理人对设有抵押权的财产变价处置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就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重整或和解情况下的抵押处理:如果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进行重整或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等条款规定,抵押权人的权益应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中有明确安排并保障。
特殊情况处理:若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相竞合的情况,《物权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优先顺序、清偿比例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在公司垮掉或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合法途径参与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过程,抵押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然而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运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