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涉及组合贷款(即同时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房产抵押情况。答案主要包括:1) 抵押程序: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组合贷的抵押需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规定进行抵押登记。
2) 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借款人(即抵押人)需履行还款义务,若出现违约,商业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3) 法律效力优先:参照《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即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4) 贷款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在签订组合贷合同时,需明确知晓并同意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抵押物处置的相关条款和权利。
5) 变更或解除抵押: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还清全部贷款后,抵押权消灭,借款人可以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如需变更抵押,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合同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办理组合贷抵押需要分别遵循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关于抵押的法规,确保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应严格遵守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