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办理抵押过程中,相关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28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因此,首先应查阅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看是否存在明确的费用承担条款。
法律规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抵押登记费用的具体承担者。然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缴纳登记费,一般实务中多为申请人即抵押权人先行支付。
行业惯例:实践中,抵押手续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可能产生的费用,通常遵循市场交易习惯或银行业务规定,有时由债务人(抵押人)承担,有时也可能是债权人(抵押权人)承担。
公平原则:在无法通过上述途径确定时,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公平原则进行判断,考虑双方实际利益关系以及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来决定分担方式。
司法实践: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裁判案例中倾向于认为,若抵押手续系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发生,且对抵押权人更为有利,则此类费用可由抵押权人承担;反之,如抵押手续主要为抵押人融资便利而产生,则相应费用应由抵押人承担。
综上所述,抵押办理过程中的收费主体并不固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综合判断。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抵押人都有可能成为付费的一方,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在处理抵押业务时,建议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费用的承担方,以免引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