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进行抵押登记时,他项权证应由哪一方来办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一般情况下,他项权证的办理是由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完成。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了办理抵押登记是设立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实践中,通常由抵押权人负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为抵押权人对确保其权利得到合法保护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71条的规定:“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主债权合同;(三)抵押合同;(四)其他必要材料。”由此可见,准备上述文件并提交给相关部门的责任主要落在了抵押权人身上。
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则可能影响到抵押权的有效性。依据《民法典》第403条:“当事人未依照前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未正确履行登记义务可能导致无法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了基本框架,但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差异而略有不同。部分地区可能会允许或建议由双方共同参与整个过程,以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对于特定类型的资产(如汽车等动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也有专门的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抵押合同订立后,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物,并与抵押权人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这说明在某些情形下,双方需共同配合完成登记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抵押登记中涉及的他项权证通常由抵押权人负责办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协作完成。在整个过程中,各方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各自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