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物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贷款时,借款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讨未偿还的部分。
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意味着即使抵押物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借款人仍有义务偿还剩余部分。
债权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后仍有余额未还,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剩余债务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若存在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即在主债务无法完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执行程序中的补充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资产直至债务得到清偿。
个人破产制度(部分地区适用):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申请个人破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清算。”这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另一种途径,但目前该制度仅在深圳等地试点实施。
综上所述,当抵押物拍卖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时,债务人需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多种方式追讨剩余款项。同时,建议债务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