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关于“年金险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这一问题,核心在于了解在年金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定义、权利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想知晓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此类情况的具体规定。
一、定义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在年金保险中,通常被保险人是领取年金的人,而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领取剩余年金的人。
二、权利义务: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需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三、指定变更:《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表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确认。
四、法定继承: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照《继承法》(现《民法典》)的规定,年金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此条文强调了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同意的重要性,避免了投保人滥用指定权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年金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与规范,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且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