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对于设有抵押权的债权如何处理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因其优先性,在债务清偿顺序上享有特殊地位,但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抵押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而不需要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这表明,即使在重整程序中,抵押债权人的权利也会被特别考虑,通常情况下,抵押债权人的权益会得到优先保障。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表明,抵押债权人的债权不属于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其债权的清偿顺序高于普通破产债权,但低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了别除权的概念,即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别除权的一种形式,意味着抵押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中获得偿还,而无需参与按比例分配的程序。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一条款进一步确认了抵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人拥有较为优越的地位,其债权通常可以通过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得到优先清偿。然而,具体的清偿情况还需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