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咨询在贷款偿还完毕后,应如何办理抵押物解押手续。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
通知贷款机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消灭的,债权人应当返还担保财产。因此,当贷款全部还清后,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告知其贷款已结清,请求解除抵押权登记(民法典第402条)。
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需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解押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消灭或者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材料等。
签署解押文件:双方需就抵押权注销事宜签订解押协议或出具同意解押的书面文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解除抵押权。若涉及共同抵押或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需取得所有相关方的同意(民法典第397条)。
办理登记手续: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携上述材料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注销抵押权记载(同上细则第67条)。
领取权属证书: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借款人可领取更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将不再显示抵押信息,标志着抵押物正式解除抵押状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指出,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总结:在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主动通知贷款机构,按要求准备并提交解押所需材料,与贷款机构达成解押协议,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最后领取更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确保抵押物彻底解除抵押状态,恢复完全所有权。整个过程应严格遵循《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