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是否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需要该房屋为全款购买的房子,即是否有贷款余额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和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用于设定抵押,且不因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而受限。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尚未还清银行贷款,也可以进行二次抵押。 第二,关于抵押权的设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抵押需经过登记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若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则在设定新的抵押权时,应征得原贷款银行同意,因为原贷款合同中通常会有禁止再次抵押或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果房屋存在未结清的贷款,需将贷款余额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在办理抵押时要告知贷款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对于抵押后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同时,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只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是按揭贷款未结清的房产,也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与原贷款银行的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