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中的“第二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的死亡或失踪时,该受益人在未指定的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31条:若被保险人死亡,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所有受益人都丧失了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由配偶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则他们的权益不受影响。
3. 《保险法》第38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没有接受保险合同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不能用来支付保险金。”
4.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5. 《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用于指定用途的,可以在合同成立时指定。”
- 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踪时;
- 如果有其他受益人或者所有受益人都丧失了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如果配偶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作为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则他们的权益不受影响;
- 没有接受保险合同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不能用来支付保险金;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用于指定用途的,在合同成立时指定;并且所有受益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受益人。
总结:-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用于指定用途的,在合同成立时指定;并且所有受益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