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不一定是亲属。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268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也可以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此外,《保险法》第39条还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应当向保险金请求支付;没有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受益人并不一定是亲属。这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了保证保险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为了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纠纷。
首先,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的权益就没有得到保障。因为如果没有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保险金,也就无法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无法直接支付给受益人。这是因为保险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不能用于赔偿保险事故。
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选择指定亲属作为受益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必须指定具体的受益人,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保险公司的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
总结: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选择指定亲属作为受益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必须指定具体的受益人,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保险公司的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