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基本信息
1. 第一条: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根据本法规定,下列人员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1) 公安机关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时,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提供婴儿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宣告的判决书,或者经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登记后,人民法院决定注销该公民户口的公告。
二、保险利益确认
2. 第三条:投保人以其财产为被保险人的生活费用等生存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死亡保险金、遗产保险金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前款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金为直接保险标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就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三、保险受益人变更
3. 第四条:因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并通知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解除
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1) 投保人不履行保险义务;
(2)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严重影响保险金支付。
(3)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五、保险赔偿责任
5.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和项目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时,不足部分应当由保险人与受益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宣告的判决书、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决定注销该公民户口的公告等。同时,第239条规定了保险受益人变更的权利,以及第67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保险赔偿责任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宣告的判决书、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决定注销该公民户口的公告等。同时,第239条规定了保险受益人变更的权利,以及第67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保险赔偿责任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