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选择:《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限制为同居者:《民法典》第973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同居者”指的是因感情破裂导致的夫妻双方分开生活的人,他们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
3. 意外事件:《民法典》第1016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一方虐待或者遗弃被抚养子女。这里的“意外事件”是指一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等基本义务的情况。
4.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满五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后的夫妻一般应在三年内举行婚礼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在此之前未能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则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算。因此,如果离婚时双方均未满五年的婚姻关系,即使在此之前有过协议或口头约定将财产归属一方,也属于无效。
5. 离婚后协议不公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后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结:5. 离婚后协议不公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后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