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发生事故后的权利,都应尊重和保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选择权。”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是基于《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等条件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等条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被保险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保险金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未能及时答复的,视为同意领取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应该通过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四、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保险金只能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保险金只能用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不能用来弥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方的损失。”因此,保险金必须按比例分割给被保险人。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即使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也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总结::在填写意外保险受益人的信息时,被保险人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被保险人的选择权。此外,被保险人还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并正确地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只有在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