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出生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931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比例分配;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协商确定。”这里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因此,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在继承过程中去世,那么剩下的继承人将无法继续承担遗产责任。
2. 对继承权构成威胁的人
如果继承人中有对继承权构成威胁的人,比如债务人或者近亲属等,那么他们可能无法取得新的继承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关系:如果继承人中有债务人或者近亲属,而他们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的承受能力,那么他们就无法获得新的继承权。
(2) 父母关系:如果继承人中有父母,而他们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无法获取新的继承权。
3. 变更继承意愿的声明
根据《民法典》第938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变更其放弃继承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都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遗产。然而,这个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 对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9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为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判决取消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只有当被继承人有充分的理由放弃继承权时,法院才应该取消他的继承权。
5.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938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候都应当负担遗产的责任。”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都应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无法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其他继承人就可能成为新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结::《民法典》规定,对于上述五个方面的特殊情况,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变更自己的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时,其他继承人也有可能成为新的继承人。因此,在继承过程中,如果有以上的情况发生,都需要考虑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