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保险受益人的身份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这包括直接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内容、购买保险或者同意接受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等。
二、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并且在收到保险通知后,又明确向保险公司表明愿意成为受益人,那么该行为可以被视为其已将自己的受益权授予了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应该得到确认。
三、再次,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确要求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并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又明确表示不愿意成为受益人,那么这种情况也可能被视为其已将其受益权授予了保险公司。然而,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意愿并未得到完全满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赔付责任。
四、第五,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开始要求为自己指定受益人,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自行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决定是否支付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但是在指定受益人前,被保险人必须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受益权授予了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无法自主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决定是否支付赔偿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但是在指定受益人前,被保险人必须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受益权授予了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无法自主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决定是否支付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