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法定性的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因此,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应该为职工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
二、基于商业性质的基础
企业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些保险能够保障职工在遭遇疾病或意外事故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三、基于公平性原则的基础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意外伤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风险。因此,购买人身保险应该是员工自愿选择的一种形式,不应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的影响。
四、基于安全性和防范性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职业安全事故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购买人身保险不仅可以减轻个人的经济负担,还可以提高其对安全问题的认知,预防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五、基于平等性和自主性的基础
劳动者和公司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雇佣关系。购买人身保险就是一种平等关系的表现,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公司的一方责任。
综上所述,为职工购买人身保险是一种必要的法律手段,能够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平等关系。因此,企业应当主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同时也要尊重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
总结:综上所述,为职工购买人身保险是一种必要的法律手段,能够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平等关系。因此,企业应当主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同时也要尊重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