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车贷保险受益人应由购车者或车主指定。具体如下:
1. 车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受益人,即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的所有权变动的一方。”因此,在购车者未放弃对车辆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为长安车贷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 购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保险金先于保险费清偿。”这意味着购车者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作为长安车贷保险的实际受益人。
3.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车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时,银行有权从投保人处取得保险金用于偿还借款。”因此,金融机构在购车者的贷款合同中也应明确指定受益人。
4. 相关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的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方或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相关责任人也可能成为长安车贷保险的受益人。
5. 其他利益相关方:如果车辆存在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可能也会有其他受益人。但这些通常是作为第三方保护债务人的一种手段,而非车辆所有人直接的利益。
总结::在购买长安车贷保险时,车主通常是最直接的受益人;购车者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相应的受益;金融机构在与购车者签订贷款合同时也有责任明确指定受益人;同时,车主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能成为长安车贷保险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