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定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并可以指定受托人。”此条款赋予了自然人通过遗嘱方式设定受益人的权利,为受益人指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受益人顺序的设定
《民法典》第1123条第2款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该法第1129条明确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结合这两条规定,遗嘱人在设立保险受益人时,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设定受益人的顺序,确保特定受益人优先获得保险金。
三、受益人变更的灵活性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意味着投保人作为遗嘱人,有权在生前随时变更保险受益人或受益顺序,以适应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确保保险金分配符合最新意愿。
四、受益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保险受益人而言,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其受益地位将得到法律保护,享有优先于其他潜在受益人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五、受益权的不可剥夺性
《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据此,即便投保人后期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试图更改受益人,原受益人的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其优先受益的地位不会被非法剥夺。
总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投保人有权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确保特定受益人优先享有保险金。受益人设定具有高度灵活性,可随个人意愿变更,且受益人权益受到严格保护,无法被非法剥夺。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为投保人实现受益人优先受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