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 公开宣布: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后,保险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2. 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保险受益人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放弃承诺权的权利。
3. 一方同意:如果保险受益人愿意放弃承诺权,应当在投保时明确表示并书面签名。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再需要接受该申请。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非营利组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享有放弃承诺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自愿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这种意思表示就是承诺。”
三、结论:
保险受益人有权自愿放弃承诺权,只要其在投保时明确表示并书面签名即可。这种放弃权不会因为保险合同的终止而消失。同时,保险公司也无需因此承担责任。
总结:保险受益人有权自愿放弃承诺权,只要其在投保时明确表示并书面签名即可。这种放弃权不会因为保险合同的终止而消失。同时,保险公司也无需因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