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对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遗赠。其中,指定保险受益人即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进行明确。
二、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据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或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权益优先于法定继承人。
三、指定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被保险人在生前有权随时变更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定,或通过重新订立遗嘱的方式变更遗嘱中的保险受益人指定,确保其意愿得到及时、准确的体现。
四、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保险受益人虽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人,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阻挠其他法定继承人行使权利,也不得滥用保险金,违背被保险人生前意愿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在保险领域,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被保险人依照《民法典》赋予的权利,对其个人财产(保险金)进行预先处分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受益人据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