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的顺序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成年子女担任。”
2.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但是不能防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这里的监护人是指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经济利益问题
3. 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如果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丧失了工作,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经济补偿的一部分。
三、个人意愿问题
4. 在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其他自然人中设立第二受益人。例如,当投保人在发生重大事故后丧失了劳动能力,但为了保护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其纳入第二受益人名单。
四、社会公共利益考虑
5. 当商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或职务的职业人员,例如医护人员、教师等,那么这些人员就成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五、保险合同约定问题
6. 如果商业保险合同明确列明了设立第二受益人的条件和程序,并且进行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协商,那么这一事项一般不会引发争议。
总结::商业保险追加第二受益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合理的分配和利用保险资金,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然而,设定第二受益人并非毫无风险,关键在于如何公正公平地进行协商和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