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资格与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91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可以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为子女设定受益权。父母在购买保险时,应具有真实的投保意愿,并确保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
二、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父母作为投保人有权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并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变更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引发受益权争议。同时,根据《保险法》第41条,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影响,即使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享有受益权。
三、保险金给付与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若子女在父母身故后成为受益人并生存,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其给付保险金。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参见《民法典》第1121、1127条)。此时,子女需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与其他继承人分配保险金。
四、保单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父母购买的保险单属于其个人财产,有权进行处分。然而,保单权益的处分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父母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或质押保单,导致子女受益权受损(参见《保险法》第37条)。若发生此类情况,子女可根据《民法典》第146、147条主张权利受到侵害,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道德风险防范
《保险法》第16条及《民法典》第7条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父母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健康状况等重要事实,防止因欺诈、隐瞒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损害子女受益权。同时,法律严禁通过保险进行非法获利或规避债务,如发现此类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子女的受益权将无法实现(参见《保险法》第16、17、18条)。
总结::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愿购买保险并将子女指定为受益人。在遵循法律规定、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子女对保险金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如何。父母应妥善管理保单权益,避免不当处分损害子女利益,同时防范道德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子女受益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