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指定受益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应当指定与其有合法收养关系或者与投保人具有抚养义务的人为受益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7条也规定:“投保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签名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或者放弃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不得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8条也规定:“受益人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受益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受益人的权益保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在受益时享有保险金分配的权利。保险金应当按照受益人的顺序进行分配。”
四、受益人的履行能力审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受益人的行为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投保人应当将受益人的行为告知保险公司。”
五、受益人的权利救济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请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五个方面,都充分强调了投保人对指定受益人的选择权,以及在受益人变动时的权益保护。而当受益人的签字权受损时,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并要求受益人恢复原状。此外,对于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规定。
总结:以上五个方面,都充分强调了投保人对指定受益人的选择权,以及在受益人变动时的权益保护。而当受益人的签字权受损时,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并要求受益人恢复原状。此外,对于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