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129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根据《民法典》第856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可以请求将对方指定为新的受益人。
三、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的除外。”因此,如果有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贷款是由一方独自承担的,那么指定指定的受益人为新受益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继承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指定指定的受益人为新受益人是可以的。
五、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对于继承所得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分配后有权要求其他继承人支付。在支付前,继承人需要向遗嘱执行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有权主张权利。”因此,对于继承所得的财产,指定指定的受益人是完全有可能的。
总结:来说,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或遗产继承等纠纷中,指定指定的受益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实施方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