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是指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的期间。
2. 根据《物权法》第26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基于抵押物的价值实现而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清偿。这里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人。
3. 根据《民法典》第202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抵押权属于物权,设立抵押权不需要经过登记。因此,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享有和行使抵押权。
4. 根据《民法典》第2038条的规定,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里的“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剩余部分债务。
5. 根据《民法典》第20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标的物用于债务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债务履行”是指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的行为。因此,抵押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1. 可以直接享有和行使抵押权。
2. 超过债务履行期后,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债权。
3. 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
5. 如发现抵押物存在瑕疵,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总结:5. 如发现抵押物存在瑕疵,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