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第六百六十三条:自然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第九百七十四条:立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保险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时,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由一人或者数人为遗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因此,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结婚后决定将保险利益转移给一方作为共同财产管理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五、自然人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人应当自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时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变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享有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权利,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遗产管理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且双方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变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享有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权利,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遗产管理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且双方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