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于保险公司受益人的规定。
1.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同意,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的权益人的自然人或者合法组织。受益人变更需要经过原保险合同的一致同意。”
2. 第五百零三条规定:“受益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指定期间不能行使受益权,保险合同因此终止。”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指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仍然能够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人。
3.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受益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受益人没有与保险合同有关联的权利或者义务。”
4.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其效力不受影响。但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第五百二十条规定:“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受益人想改变自己的设定,那么可能需要重新签订一份新的保险合同,并且按照新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这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是明确的,但同时也强调了法定代理人的作用,以及对于收益人是否具备适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因此,在选择或者修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时,需要谨慎考虑。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是明确的,但同时也强调了法定代理人的作用,以及对于收益人是否具备适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因此,在选择或者修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时,需要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