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2.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限;
(四)保险责任和免赔额;
(五)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 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或者在合同成立后的三十日内未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视为保险合同无效。”(第一段)
二、人寿保险
1.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
2.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死亡保险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段)
3.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领取保险金。”(第三段)
三、健康保险
1.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医疗费用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且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第四段)
2.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第五段)
3.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非疾病情况下的额外医疗服务,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费用。”(第六段)
四、遗产税
1. 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生前的财产及其孳息,除遗产税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七段)
2.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继承人依法缴纳遗产税后,按照继承人所负担税款的比例分摊。”(第八段)
五、破产宣告
1. 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而法院已裁定其破产,并通知了该债务人。”(第九段)
2. 第八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债务人为破产人。”(第十段)
总结::如果有人去世,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死者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来行使权利,他们需要在接到保险凭证后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并且在保险生效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领取死亡保险金、健康保险金、遗产税和破产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