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赵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受益人为赵某和王某。2018年,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93条:“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取得的保险金,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分配给: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2. 《婚姻法》第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夫妻书面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保险法》第66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5. 《保险法》第68条:“遗产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优先受偿。”
赵某在其妻子王某购买的保险中指定受益人为赵某和王某,但在赵某去世后,其妻王某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这是因为赵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具有同等的保险利益,并且赵某在离婚后仍为其妻和孩子保留了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因此,赵某的妻子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这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也明确了保险金的清偿顺序和方式,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赵某在其妻子王某购买的保险中指定受益人为赵某和王某,但在赵某去世后,其妻王某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这是因为赵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具有同等的保险利益,并且赵某在离婚后仍为其妻和孩子保留了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因此,赵某的妻子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这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也明确了保险金的清偿顺序和方式,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