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问题
1.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尚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的,应当先在车辆管理所完成上牌手续。”因此,在拿到绿本之后,车主还需要向当地的车管所进行换发。
2. 但是,如果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他人使用,则不能直接领取绿本,而需要将车辆的使用信息和所有人身份信息告知车管所,由车管所进行登记变更,并出具新的绿本。这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即对于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需要有明确的公示方式。
二、继承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只要车辆所有权归属清楚,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就形成了合法的遗产继承关系,继承人就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
三、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受益人;无遗嘱的人死后,其个人财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这里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汽车的所有权,因此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受益人关系本质上属于双方间的财产关系。
四、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虽然车主支付了购车款,但是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车主仍然需要继续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
五、救济途径
如果车主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具体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证据、确定起诉状、提交法院审理、判决和执行。
总结:,拿到绿本并将其交给保险公司并不是车主获取保险利益的方式,而是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过程中需要向车主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一种手段。同时,车主在收到绿本后的五年内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注销或变更。对于车主来说,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