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在获得股息收入时,需要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中港税收安排”)以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确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非香港居民的个人投资者在港股市场获得的股息收入,若符合中港税收安排的规定,可在香港享受较低的预扣税率,而在中国内地则可能无需再次缴税,除非该收入属于境内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06年修订),其中第10条“股息”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则股息可按以下方式征税:
对于非香港居民的个人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在港股市场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如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中港税收安排,这部分所得在香港已纳税的部分,可申请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个人投资者在港股市场获得的股息收入,若来源于中国境内,需根据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自2015年9月8日起,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港股上市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尤其是非香港居民,在获得股息收入时,需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符合中港税收安排条件的股息收入,可在香港享受较低的预扣税率,而在内地可能无需再次缴税或可申请抵免已在香港缴纳的税款。